物業管理

香港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:

 

香港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(第344章,簡稱《條例》)的制定與修訂,是香港應對多業主大廈管理亂象的重要法律里程碑。自20世紀70年代起,隨著大型住宅專案激增及公屋管理市場化,政府逐步構建起以業主自治為核心的物業管理體系。以下從歷史背景、法律框架、關鍵修訂、實施成效及現存挑戰等方面展開詳述。 

 

一、立法背景與歷史沿革 

  1. 早期困境與1970年條例的局限性

   1970年頒佈的《多層建築物(業主立案法團)條例》首次嘗試規範多業主大廈管理,但其依賴發展商制定的公契(Deed of Mutual Covenant, DMC),導致權力失衡: 

   – 公契條款多由發展商單方面擬定,賦予自身永久管理權,且管理費分攤不公; 

   – 缺乏業主組織(如法團或管委會)的法定成立機制,業主難以制衡發展商。 

 

  1. 1993年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的誕生

   為糾正上述問題,政府於1993年修訂原條例並更名,核心目標包括: 

   – 強制成立業主立案法團:通過法律授權業主集體管理公共部分; 

   – 約束公契效力:新增第七、第八附表,將強制性條款(如管理費計算、會議程式)納入所有公契,削弱發展商主導權; 

   – 明確法團權力:法團可決議公共區域維修、招標採購等事項,決議對全體業主具約束力。 

 

  1. 後續修訂完善管理細節

   – 1998年修訂:針對“Bayview Mansion案”的司法爭議,新增第18(2)(fa)條,明確業主大會有權決議公共部分的“裝修、改善或裝飾”,避免法團因許可權模糊受限。 

   – 2000年修訂:進一步簡化法團成立門檻(30%業權支持即可),並引入多項強化措施: 

     – 強制委任專業管理代理(若管委會嚴重失職); 

     – 規範法團帳目審計(50戶以上需註冊會計師審計); 

     – 提高違規處罰,如管理費漲幅超10%需業主同意,大型採購(超預算20%)需公開招標。 

 

二、條例核心機制與實施成效 

  1. 打破發展商壟斷,推動業主自治

   – 終止永久管理權:業主僅需50%業權支持即可終止發展商或其指定管理公司的合約,打破公契中的“永久條款”; 

   – 管理費透明化:未售單位需按業權比例分攤費用,且管理費調整需協商,避免單方面漲價; 

   – 採購與審計規範:通過招標程式確保公平競爭,審計要求提升財務透明度。 

 

  1. 司法實踐與政策調整的互動

   – 以“Bayview Mansion案”為例,法院曾裁定法團無權擅自進行大型裝修,促使1998年修法明確業主決議權,體現法律對實際問題的動態回應。 

 

  1. 成效總結

   – 權力平衡:業主通過法團獲得法定管理權,減少對發展商依賴; 

   – 管理標準化:強制條款與招標程式遏制腐敗,提升服務品質; 

   – 糾紛減少:帳目透明與司法支持降低業主與管理方衝突。 

 

 三、現存問題與改進方向 

  1. 專業管理能力不足

   – 業餘管理委員會困境:多數法團管委會由業主兼職組成,缺乏專業培訓,難以應對大型屋苑(如超100戶)的複雜管理需求; 

   – 技術支援有限:政府雖設立3所“大廈管理資源中心”提供諮詢,但系統性培訓與長期指導匱乏,業主易誤解技術規範。 

 

  1. 法團代表性與權力制衡爭議

   – 管委會席位分配矛盾:條例規定單一業權公司(如持多數份額的發展商)僅占一席,導致大業主可能繞過管委會,直接通過業主大會(按業權比例表決)推翻決議,削弱管委會效力。 

 

  1. 法規執行與行業監管缺口

   – 專業牌照制度待完善:儘管《房屋經理註冊條例》已推行,但行業准入門檻低,部分管理公司資質不足; 

   – 公契條款殘留漏洞:少數舊廈公契仍含“灰色條款”,需政府加強審查與強制修訂。 

 

四、未來政策建議 

  1. 優化法團治理結構

   – 修訂管委會席位規則,按業權比例分配席位(設上限),平衡大業主與散戶權益; 

   – 明確法團與業主大會的權責邊界,防止權力濫用。 

 

  1. 推動行業規範化

   – 加快房屋管理牌照制度立法,提升從業者專業標準; 

   – 加強公契審查,強制修訂不合規條款。 

 

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通過近30年的演進,為香港多業主大廈管理奠定了法治基礎,但其成功依賴於持續的政策調整與行業專業化。面對城市化進程中日益複雜的物業管理需求,政府需在法律細化、技術支援及行業監管上多管齊下,方能實現“業主自治”與“專業管理”的良性平衡,最終提升市民居住品質與社會治理效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