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香港追討欠薪

by Dr. Ma

在香港追討欠薪時,僱員需要特別留意相關的法定申索時限,因為不同追討途徑有不同的時間限制。如果超過指定期限,可能會影響日後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,或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的權利。

一般而言,如僱員希望透過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,申索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。相關時限通常為欠薪款項到期支付日起計一年內,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一年內提出,兩者以較遲者為準。換言之,如果僱主未有按時支付工資、代通知金、年假薪酬、佣金或其他根據僱傭合約/《僱傭條例》應付的款項,僱員不應拖延,應盡快保留證據並考慮向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尋求協助。

另外,如果公司已經倒閉、停業、清盤,或明顯無力償債,僱員除了可以追討欠薪外,亦可考慮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。不過,破欠基金的申請時限較短。就欠薪及法定假日薪酬而言,僱員一般須在最後服務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提出申請。因此,如果僱主已經結業或失去支付能力,僱員應盡快處理,而不是等待公司自行解決。

就僱主的法定出糧責任而言,香港《僱傭條例》規定,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,或僱傭合約終止後,於指定期限內支付工資。一般而言,工資須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;如僱傭關係已終止,終止僱傭合約後亦須在法定期限內支付所有到期款項。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工資,可能已構成違反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可以向勞工處作出投訴及尋求協助。

因此,追討欠薪時可留意以下幾個主要時限:

第一,勞資審裁處申索時限。如要透過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或其他僱傭相關款項,僱員應在款項到期支付日起計一年內,或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一年內提出申索,以較遲者為準。

第二,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時限。如僱主已經倒閉、清盤或無力償債,僱員可考慮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。就欠薪及法定假日薪酬的申請,通常須在最後服務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提出。

第三,法定出糧期限。僱主一般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;如僱傭合約終止,亦須按法例在指定期限內支付應付工資及其他終止僱傭款項。若超過期限仍未支付,僱員應即時採取行動。

在實際處理欠薪問題時,建議僱員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:

第一步:盡快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。
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可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免費調停服務,協助雙方就欠薪、代通知金、年假薪酬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爭議進行協商。這通常是正式入稟前較常見的第一步,亦有助留下處理紀錄。

第二步:整理及保存所有相關證據。
僱員應盡量齊備文件,包括僱傭合約、聘用信、糧單、出勤紀錄、排班表、打卡紀錄、銀行入帳紀錄、MPF供款紀錄、WhatsApp/電郵通訊、公司通知,以及任何能證明僱傭關係、工作日數、工資金額及欠薪期間的資料。證據越完整,日後調停或申索時越有利。

第三步:如調停不成功,應盡快考慮入稟勞資審裁處。
若經勞工處調停後,僱主仍然拒絕支付或雙方未能達成和解,僱員應在法定時限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。由於申索時限有限,不應因等待僱主承諾付款而延誤行動。

第四步:如公司已倒閉或無力償債,應同步考慮破欠基金。
如果公司已經結業、清盤、失聯,或明顯沒有能力支付欠薪,僱員應盡快向勞工處查詢是否可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。由於破欠基金部分項目的申請期限只有六個月,應及早提交申請,以免錯過期限。

總括而言,在香港追討欠薪,最重要是及早行動、保存證據、留意時限。如果僱主只是短暫延遲出糧,仍應保留所有紀錄;如果僱主持續拖欠、失聯、停業或進入清盤程序,則更應立即向勞工處查詢,並視乎情況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或申請破欠基金。

如需進一步判斷應採取哪一條途徑,建議先確認以下幾點:

  1. 公司現時是否仍然正常營運,還是已經停業、結業或清盤?

  2. 欠薪是由哪一個工資期開始?已被拖欠多久?

  3. 欠款包括哪些項目,例如基本薪金、佣金、花紅、代通知金、未放年假薪酬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?

  4. 僱傭合約是否已經終止?如已終止,最後工作日是哪一天?

  5. 你手上是否已有僱傭合約、糧單、銀行紀錄、出勤紀錄及與公司溝通的文字證據?

在確認上述資料後,便可較清楚判斷應先透過勞工處調停、直接準備勞資審裁處申索,還是同時考慮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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