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銀行賬戶能避英國稅?

by Dr. Ma

有很多香港移民英國的人士心存僥倖,以為可以透過設立海外賬戶「收理」資產,不向英國稅局申報就毋須交稅。第一,這可能涉嫌「逃稅」,是犯法的。第二,以為英國稅局不會發現,只能說「很傻很天真」,因為英國是共同申報準則(CRS)的參與國家,追稅可以追到天涯海角去。

在稅務的層面上,有兩個經常出現的詞彙—「避稅」(Tax Avoidance)和「逃稅」(Tax Evasion)。謂「差之毫釐,謬以千里」,一字之差,意思便大相徑庭。例如向稅局提供虛假的收入記錄或隱瞞應稅的收入,便屬逃稅,是犯法的,被判逃稅的人或公司必須負上刑事責任;而避稅是合法的,例如:納稅人在報稅時利用法定的免稅額、寬限、政策優惠工具或者以稅務規劃的方式減少稅款。

過去由於各國稅制不同,資訊又無法互相流通,藏了不少逃稅空間。共同申報準則(CRS)全名是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,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OECD)在2014年7月發布的跨政府協議,主要目的是建立國際間金融賬戶資訊交換的機制,讓全球金融賬戶透明化,以打擊利用海外賬戶跨國逃稅和不合法避稅的行為。至今全球已有超過120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,當中包括香港、英國、澳洲、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。

目前,「CRS參與國」的稅務居民,只要持有在稅務居住地以外的境外金融賬戶,該金融機構會遵循CRS標準,將賬戶資料提交給當地主管機關,香港稅務局和英國稅局(HMRC)可以根據CRS交換資訊。

常見移英稅務誤解

英國的稅務繁多,當中有很多稅務概念是香港人較為陌生的,包括全球徵稅、居籍、匯款制、雙邊稅務條約等,筆者在這篇會為大家指出常見的移英稅務誤解。

誤解(一):不把海外的收入匯到英國,便不用報稅

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想法。正如前文所言,只要一年內在英國居住超過183日,便會自動被定義為英國的稅務居民,在英國和海外的全球收入及資產增值收益都需要納稅;即使沒有將資金匯入英國,稅務居民也有責任主動申報,以免匯入非法逃稅的陷阱。

如上文所說的「全球追稅令」—共同申報準則(CRS),香港和英國也在其中。透過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(AEOI)的機制,你在香港的收入及增值收益,英國稅局也知道這一清二楚。

誤解(二):英國的繁重稅制都是針對「有錢人」

英國的增值稅(VAT)及稅率遠比香港高的個人入息稅,單是利息收入、股息收入和投資收益要交稅這點,就已經不只是影響「有錢人」。在香港,上述收入都是免稅的;但在英國,以資產增值稅為例,買賣物業所賺的利潤,視乎納稅人的收入稅階,稅率為18%或28%;其他個人資產如股票等,則須繳交10%或20%的資產增值稅。在2024/25稅務年度,資產增值額的免稅額只有12,300英鎊,約12.3萬港元,相信很多香港人的收入都超出這水平,其實都在稅網之內。

至於遺產稅,雖然已在港廢除,但在英國卻依然適用,若你成為英國居籍,遺產稅將覆蓋全球資產,相信會影響不少計劃「賣樓移民」的人,當你的子女繼承財產時,超出免稅額的部份,便需要的英政府繳交40%遺產稅了。

誤解(三):英國和香港有簽定避免雙重徵稅的雙邊稅務條約

(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, DTA),當中有涵蓋物業。我在香港的物業相關所得,由於已交香港稅,因此沒有英國稅務需要處理。這個想法有兩個重大的誤會。第一,大家要分清楚「報稅」和「繳稅」是兩個責任,即使毋須交稅,作為英國的稅務居民,你在海外所得的收益仍然有向英國稅局「報稅」的責任。

在英國的和香港簽定的DTA內,的確有針對物業的部分,租金入息只要在香港交了物業稅,便可獲豁免英國的入息稅。不過,協議只是一個參考,而且往往有不少灰色地帶,每個地方的稅局有對稅務居民徵稅的最終決定權。以租金入息為例,是全額獲豁免還是部分作抵押,市場也有很多不同看法。加上香港沒有資產增值稅,交了印花稅能否避免雙重課稅也是一個疑問。最後,由於香港不設遺產稅,令物業在遺產承繼上不能受惠於DTA,當你成為英國居籍後,子女繼承財產時,超出免稅額的部分,便需要向英國政府繳交40%的遺產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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