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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雖然不可以以遲到扣薪懲罰僱員,但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9條,頻密遲到是一個可以即時解僱的理由。
當員工遲到時,香港很多僱主以「遲到扣薪」作為懲罰手段。近期,香港高等法院針對「麥永富訴滙進髮舍」一案的判決,為我們揭示了遲到扣薪的法律理據,對資方發出了強烈的警示。
案例回顧:口頭合約背後的法律爭議
案件背景
麥永富於去年8月27日至10月13日期間,在滙進髮舍擔任髮型師。雖然雙方未簽署書面合約,但以口頭形式達成了僱用條件。然而,僱主指控麥永富工作表現散漫,經常遲到缺勤,並在給予7天口頭通知後終止了僱傭關係。麥永富不甘心,於去年12月16日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,要求支付24天薪金代通知金餘額共6,194元及欠薪2,681元。然而,審裁處最終裁定麥永富的兩項申索均告失敗。
上訴至高等法院
不服審裁處裁決的麥永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訴。案件的焦點集中在以下幾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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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的協議是否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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遲到扣薪的合法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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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記錄的真實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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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薪是否符合《僱傭條例》
法律解析:遲到扣薪的法律界限
《僱傭條例》的明確規定
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第32條,僱主不得隨意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款項,除非符合特定條件。而第32(2)條明確指出,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因員工遲到。這意味著,僱主以遲到為由扣薪,從法律角度來看是明確禁止的。
此外,第70條規定,任何抵觸或減少《僱傭條例》賦予僱員權利的僱傭條款,均屬無效。這一條款進一步保障了員工的合法權益,防止僱主通過不公平的公司規則來剝削員工。
高等法院的裁決
在此次上訴中,朱芬齡法官對案件進行了詳細的審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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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協議的有效性:法院認為,雖然僱主聲稱雙方有3個月的試用期,但缺乏書面證據且員工的證詞不被接受,故此部分裁決不允許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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遲到扣薪的合法性:法院強調,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無權因員工遲到而扣減薪金。雖然僱主可能以公司規則為理由,但法律明確禁止這種做法。因此,法院最終判定僱主須支付麥永富2,681元的欠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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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的認定:法院接受了僱主提供的工作記錄,但認為這些記錄並不能證明其扣薪行為的合法性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