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位移英的A先生。他突然收到英國 HMRC 發出的遺產稅通知,令他感到十分震驚。
最奇怪的是:A 先生仍然在世。
起初,A 先生以為只是稅局弄錯了個案,可能是同名同姓,又或者系統出現錯誤。然而,當 HMRC 建議他尋求專業意見及協助後,他才意識到事情並非簡單的行政失誤。
問題出在哪裡?
了解A先生的背景後,其實不難推斷,問題很可能出於一項安排:
他曾經將自己名下的英國個人物業,無償送贈至一間有限公司。
這類安排在英國並非完全罕見,尤其部分移英人士會以為,只要是「送贈」,並且守住所謂的「7 年條款」,便可以達到稅務規劃效果。
但現實是,英國稅法遠比這複雜。
很多人聽過的「7 年條款」
不少移英人士都曾聽過英國遺產稅中的「7 年條款」。
簡單而言,如果一個人將資產送贈予另一名個人,只要送贈者在送贈後存活滿 7 年,該項送贈一般可不再計入其遺產稅範圍內。
這類安排在專業術語上,通常稱為:
Potentially Exempt Transfer(PET)
也就是「潛在豁免轉讓」。
不過,重點是:PET 並非所有送贈都適用。
送給「個人」與送給「公司」,稅務後果可以完全不同
很多人容易忽略一點:
受贈方是個人,還是公司,稅務處理可能截然不同。
如果受贈方是一間公司,在若干情況下,便未必適用一般人熟悉的 PET「7 年條款」。相反,HMRC 可能會根據另一套規則處理,即:
Chargeable Lifetime Transfer(CLT)
簡單來說,CLT 是一種「生前應課稅轉讓」。在特定情況下,即使送贈者仍然在世,HMRC 仍可將相關送贈視作即時需要計算遺產稅的交易。
官方角度而言,CLT 其中一個目的,是防止納稅人透過特定安排迴避遺產稅。
用比較貼地的說法,當 CLT 觸發時,稅局某程度上可以將送贈者視為出現了「稅務上的部分死亡」,把有關送贈資產納入遺產稅計算。至於送贈者是否真的離世,並不是唯一考慮因素。
換言之:
人未走,遺產稅卻可能已經先來。
A先生的情況
A先生其後確認,他確實曾將一個市值約 80 萬英鎊 的英國物業,送贈予其兒子的有限公司。
他的想法其實很直接:
該物業當年也是他無償取得,因此他以為只要再以送贈形式轉讓予兒子的公司,便不會產生資本增值稅(CGT)問題;同時,只要符合「7 年條款」,日後亦可減低遺產稅風險。
可是,他沒有留意到,當受贈方是有限公司時,事情可能不再是一般 PET 的處理,而有機會落入 CLT 的範圍。
結果,HMRC 按照相關規則,將該項轉讓視作應課稅的生前轉讓,並以物業市值約 80 萬英鎊為基礎,扣除經調整後的遺產稅免稅額後,再按適用稅率計算,向 C 先生徵收接近 8 萬英鎊 的遺產稅。
這對 A 先生而言,無疑是一個沉重而意想不到的結果。
「我不知道」通常不是抗辯理由
我對 A 先生說,CLT 這類規則的確不是一般人會熟悉的內容。即使是部分處理物業交易的專業人士,也未必一定會即時察覺當中的遺產稅風險。
可是,在稅務問題上,納稅人聲稱「我不知道有這條規例」,通常不能成為有效抗辯理由。
送贈之前,先問三個問題
對一般移英人士而言,是否應該送贈資產,本身已經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。
即使決定送贈,也至少要先想清楚以下幾點:
- 送贈的是甚麼資產?
例如物業、現金、公司股份,稅務後果可以不同。 - 送贈給誰?
送給個人、信託、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,處理方式可能完全不同。 - 想解決的是哪一種稅?
是遺產稅、資本增值稅、印花稅,還是公司稅?
有時候,解決了一種稅,卻可能觸發另一種稅。
尤其需要注意的是,不要以為以 1 英鎊或象徵式代價轉讓,就一定可以避免被視作送贈。
在英國稅務處理上,HMRC 會根據交易的實質及相關規則作出判斷,而不是只看表面文件如何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