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2
如果地盤工人的三判僱主失蹤,可以追討大判、二判嗎? 原來要作出追討,僱員必須在工資到期支付後60天內(或勞工處長批准不超過90天的額外日期,即共150天內)—不用在60天內提出延期期申請,只要在150天內便可以),向總承判商(principal contractor),或指定次承判商(superior nominated sub-contractor)送達通知書。
如果地盤工人的三判僱主失蹤,可以追討大判、二判嗎? 原來要作出追討,僱員必須在工資到期支付後60天內(或勞工處長批准不超過90天的額外日期,即共150天內)—不用在60天內提出延期期申請,只要在150天內便可以),向總承判商(principal contractor),或指定次承判商(superior nominated sub-contractor)送達通知書。
假如我受直接僱主聘用為地盤會計,我能否向上判追討欠薪?上述保障是否只包括體力勞動工人?
要符合要求,按《僱傭保例》第43C(2)條,有以下條件:
-
是有關的工作。按《僱傭保例》第43A條:
「工作」(work)指——
(a) 建築工程;及
(b) 為建築工程或為與建築工程有關事宜而提供體力勞工;
「建築工程」(building works)指以下各項的全部或部分的建造、地盤平整、重建、維修(包括重修及外部清潔)、修葺、改動或拆卸,以及任何與此等建築工程有關的裝設工程——
(a) 任何建築物、船塢、碼頭、橋樑、高架道路或其她構築物;
(b) 任何海港工程、填海工程、道路、隧道、下水道、排水渠、井或水務設施;
跟據黃泊龍v中國路橋(集團)總公司(HCLA 104/2000)一案中,「工作」一詞在上述中(a)與(b)中間的「及」字,解作「或」。原因是如果按「及」字,即將意思收窄,則(a)就全無意義,甚至(b)的內容的「或為建築工程有關」這10個字也沒有意義;以所以上的詮釋,工程包含甚廣,包括雜工、技工、機械師,以及使用知識與技術監督她們工作的非體力勞工,如工程師、地盤經理、管工,以及質量控制主任等。至於她們能否享有第43C條的保障,則視乎她們的僱傭是否完全是與總承判商已立約進行的工作有關,及其僱傭事情是否完全在該建築工程所在地的地盤內。因此,在規模狹小的建築地盤,一名負責多個地盤的工程師,她也不享有第43C條的保障。但在龐大的建築工程中,地盤經理或工程師,只要她們的僱傭完全是與總承判商已立約進行的工作有關,而且其僱傭地點完全是在該建築工程所在的地盤內,她們便得到了第43C條的保障(判詞第15段)。
如上所述,該僱員的工作必須完全是與總承判商已立約進行的工作有關,及其僱傭地點完全是在建築工程所在地盤內。如果會計的工作地點不在地盤之內,她的工作也可能包括直接僱主的其她事務,不全與大判的工作有關,所以她應該不受保障。此外,如果有些建築配件不是在地盤生產,只在地盤安裝,生產配件的工人亦不受保障。一些地盤司機,一部分工作在地盤以外,也具爭議性!
